时间:2025-04-11 13:05 作者:刘武周 浏览量:1110
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
一段时间以来,部分上市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函有欠积极主动,不仅回复问询的时间跨度长,延期次数还不少,让不少投资者跟着着急上火。上市公司一次次缄默不语,显然有违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披露信息的监管取向,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,以免让市场白白等待,望眼欲穿。
发送问询函件是交易所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,主要包括监管函、问询函和关注函三类。根据公开信息,大部分问询函件内容主要涵盖公司经营、财务、管理、业绩、信披等相关重大事项,特别是受市场关注的热点与重大问题。收到问询函后,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必要详尽、具体、真实、及时地回答。这样一来一往的过程,可督促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,对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。从信息的有效性角度来讲,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与充分回复同等重要,所以现有制度规定,上市公司收到问询函之后,要在5个交易日内回复。
遗憾的是,部分上市公司总是能够找到“不可抗力”,把回复的时间一拖再拖。过去半个月,有近百家公司公告了“延期回复”,理由多是“因监管问询函中涉及部分问题仍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,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”。复杂问题当然需要小心求证,偶有一两次延期可以理解,但此前有的上市公司延期回复居然达到17次之多,就难免让人怀疑是不是有啥“难言之隐”。
上市公司回复问询函的“拖延症”,病因与现有规则的宽松多少有些关系。当前的规则对于上市公司申请延期的次数,并未强制要求。这个规定的初衷应是本着谦抑的监管取向,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自由空间。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把精力用在了钻规则漏洞,则势必会降低信息披露有效性。因此,有必要完善交易所问询的相关规则,设置延期次数和回复时间上限,让上市公司有点儿紧迫感。对迟迟不回复的公司,可采取其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。否则,大搞拖延战术的上市公司,可能会就此“习惯成自然”。这对整个市场生态的健康发展显然是极不好的“示范”。
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,对于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取向变化,应当有更加深刻的认识。及时、准确、完整的信息披露,是与监管层和投资者沟通最为有效的语言。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,没有什么可以隐藏得住的信息,与其让人指指点点,还不如放开嗓子说几句。在资本市场的审视之下,万万不可沉默不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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